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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1〕4 号)

时间:2021-04-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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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董延明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31号

  申请人汪某(下称“申请人”)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 2021年2月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编号:0121012515303987301)限期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投诉举报医疗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案涉投诉举报),编号为:0121012515303987301,并明确写明“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人的投诉,并以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文档后发送至投诉举报人电子邮箱的形式,告知是否受理的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向投诉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后案涉投诉举报被转派至被申请人办理。

  近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称,“未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但认定事实不清、使用依据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

  其次,对于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在事实治疗措施之前没有经过投诉举报人书面同意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没有任何认定和回应。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问题。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出投诉类事项(穗12345转字第0121012515303987301号工单),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该转派事项。根据《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热线的事项受理、转办、协调、办理、审核、督办、满意度评价与回访、效能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9日办结工单。事项办理完成后,被申请人也根据申请人要求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其事项办结结果,并将《答复意见书》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其指定邮箱。《实施细则》并未规定承办单位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件为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处理方式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

  二、关于青蓝中医诊所实施治疗措施未征求申请人汪某书面同意,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没有认定和回应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广州12345 政府服务热线(穗12345转字第0121012515303987301号工单)事项,2021年2月4日安排卫生执法人员前往青蓝中医诊所进行调查。经查,该医疗机构持有被申请人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医科。诊治医生廖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查看患者汪某的病例资料,基本符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门急诊病例记录的要求。

  根据申请人提及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实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1.申请人在青蓝中医诊所接受治疗并非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2.青蓝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已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一是实施治疗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整个诊疗方案,病历中也有体现;二是在施行治疗的过程中有试探性措施,申请人未出现不适才继续施行治疗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现场调查得出该诊所及医务人员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结论。因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称“未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已包含对青蓝中医诊所实施措施未征求申请人书面同意问题的认定和回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汪某要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和责令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限期依法重新对穗12345转字第0121012515303987301号工单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经审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热线提出的投诉事项办理流程符合《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作出《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未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现场调查结论得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人请求。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汪某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辰悦路6号410房的青蓝中医诊所就诊,该诊所对申请人实施了针刺、雷火灸、精灸、刺络拔罐、放血、埋针等治疗措施。

  二、2020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就青蓝中医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事项编号:0121012515303987301)称:1、青蓝中医诊所对其实施针刺、放血等医疗措施前没有告知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导致其出现过敏反应且流血不止,青蓝中医诊所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2、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以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告知其是否受理的决定;3、依据前述规定组织双方电话调解,要求青蓝中医诊所向申请人退赔;4、对青蓝中医诊所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依据《没收财物和追回赃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以及《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奖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上述投诉事项。

  三、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安排卫生执法人员前往青蓝中医诊所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该院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申请人的《青蓝中医诊所病历记录》。同日,执法人员对诊治医生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五、2021年2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卫生监督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核查青蓝中医诊所群众投诉的报告》。

  七、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主要载明:1、青蓝中医诊所持有被申请人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生廖某持有《医生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查阅申请人相关病历记载,并未发现青蓝中医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九、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络平台截图、《答复意见书》、《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材料并发表意见申请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后台管理平台页面截图、广州市海珠区卫生监督所《关于核查青蓝中医诊所群众投诉的报告》、《现场笔录》、廖某《询问笔录》、广州青蓝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青蓝中医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青蓝中医诊所病历记录》、廖某医师资质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青蓝中医诊所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青蓝中医诊所对其实施针刺、放血等医疗措施前没有告知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导致其过敏且流血不止,该诊所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要求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仅对青蓝中医诊所及申请人经治医生的资质进行调查、核实,并未就该诊所对其作出诊疗行为前是否进行医疗措施与医疗风险的告知及该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调查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在本答复中就前述问题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答复或说明,只告知“未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属于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答复事项。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是否受理决定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双方电话调解,由青蓝中医诊所向申请人退赔;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等问题,被申请人均未就前述问题向本机关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在答复中就该三项问题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说明,属于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答复事项。

  本机关指出:

  关于被申请人未告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答复中的救济指引不会影响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被撤销的理由,但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告知救济途径,本机关就该问题予以指出。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1年2月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上述撤销答复依法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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