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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49号)

时间:2021-01-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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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边叶兵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三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9月17日作出番卫(访)〔2020〕18号《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番禺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对番禺区中心医院在帮我女儿检查“尿道感染”的项目中有异议:(1)存在过度检查的收费行为,(2)医生之间为了医院的效益,医生提高收入,互相帮助,坑害病者,增加治疗费用的行为。

  事实:(1)我女儿到中心医院检查的目的:了解我女儿在中医院治疗1个多月效果。听朋友说中心医院检测较好,于是7月2号到中心医院血液科检测,而后是中心医院回复:门诊看病说我女儿病情很重,长时间的尿频、尿急、尿痛(可查);(2)我的女儿挂了中心医院血液科程医生,程医生看了我女儿在中医院的病历资料后开具:血常规24项+快速CRP、尿常规+肾B超,肝功八项、肾功四项、自身抗体二项、甲功五项、肝、胆、胰、脾+双肾输尿管、膀胱彩超、红斑狼疮等项目:检查结果基本正常(可查资料)。(3)程医生看完报告后,证实是轻微的尿道感染,推荐邓医生看病,邓医生看完检测报告后,再检“尿蛋白的细胞的感染情况”进行检测,结果基本正常(可查)。后来得知邓医生不是泌尿科医生,而是肾病医生,我女儿不敢去邓医生看病,后转正规泌尿科看病。我觉得程医生和邓医生之间有互帮关照的情况,为了提高医院的效益,损害病患者的利益,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当前习近平主席提倡减轻病患者负担背道而驰。希望上级领导彻查,给一个公平、公正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

  一、答复人作出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来访要求答复人调查番禺区中心医院是否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答复人于2020年8月2日通过办公系统向番禺区中心医院核查事件并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番禺区中心医院于2020年8月7日提交《番禺区中心医院关于患者冯某倩门诊检查信访问题的报告》、涉事医师资质证明及冯某倩病历材料。为了解前期就诊情况,答复人另外提取了冯某倩在番禺区中医院的就诊病历。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通过来电要求答复人作出书面答复。2020年8月18日,答复人约见申请人冯某及其女儿冯某倩了解情况,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陈述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答复人通过向涉事医院核查、约见申请人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结合病历材料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并与2020年9月24日邮寄送达被答复人。

  答复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依法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事实情况、依据充分

  根据番禺区中医院提供的涉案病历,申请人之女冯某倩,20岁,因“尿频、尿急伴耻骨后区隐痛1月”,于2020年5月4日前往番禺区中医院泌尿外科就诊,体格检查:双肾区无叩痛,舌淡红,苔薄黄,脉弦,辅助检查:超声及尿常规正常,西医诊断:慢性膀胱炎。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6日,冯某倩在番禺区中医院泌尿外科复诊,诊断:慢性膀胱炎。根据番禺区中心医院提供的涉案病历,2020年7月2日,冯某倩前往番禺区中心医院内科门诊就诊,主诉:“尿频,尿急,尿痛3月,复诊”,病史:“患者于近3月反复出现尿频,尿急,尿痛,曾在外院治疗,效果不明显,无明显发热及出血情况,无明显关节痛,无怕冷及怕热,口干明显,眼干涩,既往体健。”检查:“浅表淋巴结未触及,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干湿啰音,心率80次/分,率齐,各瓣膜未闻及杂音,腹平软,肝肋下,脾无肿大,双下肢无浮肿。”辅助检查:外院尿常规及尿系B超未见异常。诊断:尿路感染。处理:检验检查:血常规24项+快速CRP、尿常规、肝功八项、肾功四项、风湿十项、自身抗体二项、甲功五项、肝胆胰脾+双肾输尿管膀胱彩超。诊断:尿路感染。2020年7月7日,冯某倩在番禺区中心医院内科门诊复诊。辅助检查:尿白细胞高,血白细胞高,以中心为主。诊断:尿路感染,处理:肾病科门诊平会诊。

  综上,答复人认为番禺区中心医院接诊医师在初次接诊冯某倩时,根据前期外院检查结果、治疗情况及现病史,凭现有的诊疗常规及临床经验开具检验检查项目;在复诊时根据初诊检验检查结果做出会诊处理并选择会诊科室。上述医疗行为均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技术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申请人反映的医方是否存在过度检查及检查报告出来后,为什么不推荐泌尿科医生,而推荐肾病科医生的问题,属于检查或治疗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属于医疗技术范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及三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建议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答复人委托广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广州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基于上述事实及证据,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广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5月4日,申请人女儿冯某倩(下称“患者”)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门诊外五科就诊,诊断为“中医:淋症(病)(湿热下注);西医:慢性膀胱炎”。2020年5月12日,患者再次到该院门诊外五科复诊检查。

  二、2020年7月2日,患者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下称“区中心医院”)内科门诊就诊,进行了“血常规24项+快速CRP、尿常规、肝功八项、肾功四项、风湿十项、自身抗体二项、甲功五项、肝胆胰脾+双肾输尿管膀胱彩超”检查,被诊断为“尿路感染”。2020年7月7日,患者再次到该院内科门诊就诊,进行了“尿细菌培养+鉴定”检查,处理载明“平会诊(肾病科门诊)”的内容。2020年7月15日,患者再次到该院内科门诊就诊,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治疗后)2.膀胱过度活动症(?)”。

  三、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区中心医院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医生程某为患者安排进行多项检查,检测结果基本正常,存在为创收乱做检查及过度检查问题。2、检查结果出来后,程某医生为什么不推荐泌尿科医生,而推荐患者找肾病医生邓医生,是乱推荐,是否有违医生职业道德问题。

  四、2020年8月7日,区中心医院向被申请人提交《番禺区中心医院关于患者冯某倩门诊检查信访问题的报告》及患者门诊病案、相关医师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五、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答复函主要内容:“番禺区中心医院就诊医师在初次接诊患者时,根据前期外院检查结果、治疗情况及现病史,凭现有的诊疗常规及临床经验开具检验项目;在复诊时根据出诊检验检查结果做出会诊处理并选择会诊科室。上述医疗行为均涉及较强的科学性、技术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您反映的医方是否存在过度检查及检查报告出来后,为什么不推荐泌尿科医生,而推荐肾病科医生的问题,属于检查或治疗的具体医疗技术。在具体病人的医疗活动中,如何运用及运用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属于医疗技术范畴,建议您向我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我局委托广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广州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9月25日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关于冯某倩家属提出问题的回复》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番禺区中心医院关于患者冯某倩门诊检查信访问题的报告》、患者番禺区中心医院门诊病历、程某执业资质证明、患者番禺区中医院门诊病历、《授权委托书》、《信访》、《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番卫(访)〔2020〕18号)及送达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番禺区中心医院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区中心医院是否存在过度检查及检查报告出来后,为什么不推荐泌尿科医生而是肾病科医生的问题。该两项问题涉及医疗技术范畴,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无法对技术问题作出判定,在答复函中明确指出说明,并建议申请人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妥。

  三、关于程某医生的推荐行为是否有违医生职业道德的问题。该问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畴,被申请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9月17日作出的番卫(访)〔2020〕18号《关于冯某倩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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