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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46、47号)

时间:2020-12-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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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唐德成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9月27日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鉴于该两份行政复议都是针对同一投诉事项,且内容完全一致,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决定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申请相关监管部门重新查明全部情况,严格执法,依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依法依规一一彻底处置秀妍门诊部机构的全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违规行医的涉案医生。

  2、涉及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也进行书面回复及网上公布。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主要内容为:1、邓某超范围非法行医,违法违规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2、邹某超范围非法行医,违法违规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3、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且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收入在三千元以上。4、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多名卫生技术人员邓某和邹某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5、张某在笔录中说谎,在手术中他并没有指导过邹某、邓某。天河区卫健局包庇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6、邓某在笔录中说谎,邓某没有参加过手术,却多次篡改病历内容,伪造签字。天河区卫健局包庇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7、天河区卫健局偏袒包庇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监督管理失职,办案不公,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置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违规行为。8、邹某和邓某执业范围并不是整形外科、美容外科或皮肤科,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明显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天河区卫健局未按规定查处。9、邹某和邓某没有资格做PRP手术,但是他们违法在申请人脸上做了PRP手术,明显是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天河卫健局未按规定查处。10、《自体脂肪移植抗衰老技术规范化指南》对能做自体脂肪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规定了基本要求,但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未能满足要求就在投诉人脸上做了自体脂肪全脸填充的脂肪移植手术,属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收入在三千元以上。11、《细胞活性物质抗衰老技术规范化指南》中对能做prp手术的医疗机构规定了基本要求,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不符合该要求,没有资格开展prp手术,却在投诉人身上开展了prp手术,属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且收入在三千元以上。应当按照规定吊销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天河卫健局未依法依规处置。12、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多次篡改、伪造、隐匿、拒绝、拖延提供病历。天河卫健局未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重新处置。13、邓某没有参与投诉人的麻醉,天河卫健局包庇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主要载明:“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分别通过《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卫信处字〔2019〕41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穗天卫信处字〔2020〕1号)、《关于穗12345转字第0819090535972901号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反映问题的答复》(穗天卫医复〔2020〕1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3号)予以答复。现就部分问题补充答复如下:一、关于邓某超范围非法行医问题。经查,您的手术主诊医师为邹某,邓某参与您的手术,在手术中仅为邹某的手术助理。邓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2019年1月25日注册到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发现超范围非法行医行为。二、关于张某说谎,并没有指导过您的手术问题。经查,我局认定邹某未接受具有执业资格医师的指导,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单独开展医疗美容手术行为,并区分责任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邹某警告处罚。”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10月1日送达申请人。

  三、邓某持有原永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8日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2019年1月25日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2019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五、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就秀妍门诊部存在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血清疗法”等问题向秀妍门诊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年0001521号)。

  六、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邹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单独实施美容外科手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19〕06200101号),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秀妍门诊部使用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邹某单独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19〕06200102号),给予其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2020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邹某使用富血小板血浆疗法(PRP)的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20〕0000161号),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对秀妍门诊部违规使用富含血小板血浆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20〕032902051号),给予其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7日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九、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提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卫信处字〔2019〕41号),其中载明:“……二、关于手术医师及麻醉医师无相关资质的问题。(一)经调查,邹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因其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处理,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机构:1.从源头客服咨询师管理好客服的一切行为;2.手术前医师和患者要做好有效沟通,遵从患者意愿。同时,对邹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提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穗天卫信处字〔2020〕1号)。具体内容为:1、邹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已注册在秀妍门诊部,未发现非法行医行为;2、邹某因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已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并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下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整改;对邹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麻醉医师邓某持有合法医师资质证明;3、申请人病历资料前后记录不一,存在篡改、隐匿等行为,已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处理;4、《麻醉知情同意书》有申请人与邓某的签名,但存在没有及时提供知情同意书的行为,已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处理;5、秀妍门诊部为申请人实施了全脸脂肪填充术+PRP;6、张某签名由他人代签,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已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处理,邹某和邓某医师在完成手术后亲自签名并进行手术记录,未发现补充签名的行为;……9、邓某参与了申请人手术,张某有合法医师资质,参与了申请人的术前指导,但没有主刀申请人手术。由于监控视频录像监控储存期限已过,无法调取。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我委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3、4号),撤销该答复的第三、四、六、九项答复。

  三、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3、4号)要求重新调查后,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3号)。具体内容为:1、关于参与手术人员与事实不符问题,变更手术医师未取得申请人同意,邓某实施了申请人手术麻醉,张某未亲自主刀申请人手术,病历中其签名是伪造,监控视频录像的储存期限已过,无法调取;2、关于病历记载错误及“局麻”为虚构问题,秀妍门诊部存在擅自篡改、伪造申请人病历情形;3、关于虚构、隐匿、拖延提供申请人病历问题,秀妍门诊部拒绝当场提供全部病历给申请人,存在拖延提供查阅、复制病历服务等行为;4、关于病历医生签名和手写内容为后补,病历伪造问题,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均由护士谈话后申请人先签名,医师术后补签名,秀妍门诊部存在篡改、伪造病历、未按规定履行风险及变更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未及时提供病历给申请人等行为,被申请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秀妍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我委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2号),撤销该答复函第一点第(二)项答复。

  四、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秀妍门诊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20〕06190101号),对其未履行风险告知及医疗方案变更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未及时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制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五、2020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2号)要求重新调查后,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12号)。具体内容为:因多个病历资料存在麻醉医师签名情况不一致问题,建议申请人与医疗机构配合解封封存病历,进一步查明案情。

  五、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穗12345转字第0819090535972901号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反映问题的答复》(穗天卫医复〔2020〕1号),其中载明:“……三、关于‘有意拖延提供麻醉通知书’问题”,已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处理。……五、关于‘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职业范围未定级,但医院2019年1月28日施行了静脉点滴全麻全脸脂肪填充+PRP手术,但职业范围未定级的医院不能做该手术’问题,我局已于2019年6月4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临床应用。近期,我局针对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PRP血清疗法手术项目”整改情况再次检查,发现其逾期不改,我局已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手术记录》、《关于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被投诉案的调查回复》(穗天卫热复〔2019〕3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投诉》、《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邓某《医师执业证书》、张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19〕062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19〕06200102号)、《关于罗某提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卫信处字〔2019〕41号)、《关于罗某提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穗天卫信处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3、4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12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3号)、《关于穗12345转字第0819090535972901号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反映问题的答复》(穗天卫医复〔2020〕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年000152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20〕000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卫医罚〔2020〕032902051号)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秀妍门诊部及其医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关于邓某超范围非法行医问题,经查,邓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参与申请人的手术不存在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执业问题。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张某说谎,没有指导过手术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并未采纳张某的询问笔录,认定邹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单独开展医疗手术的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无论张某是否在术前指导过申请人的手术,均不影响对邹某违法行为的认定。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张某作伪证,但卫生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能对此行为作出处理。

  四、关于申请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的邹某超范围非法行医及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张某没有指导手术、邓某未参与麻醉伪造病历、秀妍门诊部和邹某违规开展PRP手术、秀妍门诊部伪造及拖延提供病历问题,被申请人在《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载明:“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分别通过《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卫信处字〔2019〕41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穗天卫信处字〔2020〕1号)、《关于穗12345转字第0819090535972901号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反映问题的答复》(穗天卫医复〔2020〕1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医处〔2020〕3号)予以答复。”经查相关答复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问题均进行过答复,申请人的投诉内容重复,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且对申请人的实质权利义务并未造成影响。

  五、关于申请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的秀妍门诊部违法开展自体脂肪移植手术,是否属于超范围执业,所得收入是否超过三千元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能体现曾经就该问题进行答复,本次答复中也未进行调查答复,属于遗漏答复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5号)、《关于罗某投诉事项的答复》(穗天卫信处字〔2020〕5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因上述两份答复的投诉内容一致,故只需重新答复一份。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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