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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32号)

时间:2020-11-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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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

  2、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16年2月15日在白云区区三医院住院分娩,因主治医师经验不足,导致手术大出血,造成患者后遗症。申请人在2020年5月发现当时医生并未提供出院诊疗证明以及隐瞒出院记录不一致行为。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侵犯,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能行政机关提起投诉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部门查处医院违法违规行为,向12345投诉白云三院违法行为,2020年7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书,认为未发现白云三院陈某护士存在未按照临时医嘱行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当初作出行政答复书,存在不服,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一、关于被申请人当初作出该结论,明显事实不清,指鹿为马行为,答非所问行为,未依照《卫生处罚程序》进行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未正确履行,导致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当初行政行为答复,未具有救济渠道书面答复。属于程序不合法。违法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在当时诉求,要求对白云区区三医院,关于2016年2月15日陈某护士未按照临时医嘱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白云三院未发现违法行为。该结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者申请人反映问题与后者作出该结论,存在前后矛盾行为。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厉害行政关系,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复议范围,第《十一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就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请求市委复议办,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机关复议职责,并依法作出相关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在广州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回复》,并于7月22日通过EMS寄出《回复》,7月23日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提及陈某护士未按医嘱执行违反诊疗规范问题

  针对申请人反映陈某护士未按医嘱执行问题,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05151955879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已告知其相关情况,且申请人已就该回复向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次《回复》再次告知申请人,我局暂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陈某护士在患者刘某2016年2月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出现“未按医师下达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行为,本质上属于重复答复。

  综上,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依法依规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恳请贵委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6月26日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以下问题:“市民反映其太太刘某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号149920,反映陈某护士未按医师下达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执行多普勒胎心仪,电脑胎儿监护图,阴镜内窥镜等有关医嘱行为,违法诊疗规范” (“12345”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该事项于2020年6月28日转由被申请人处理。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答复函内容主要载明:“经核查,暂未发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陈某护士在患者刘某2016年2月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出现‘未按医师下达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行为”。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7月23日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以下问题:“市民反映陈某护士涉嫌未按照吴某医师下达医嘱行为。该护士在阴镜内窥镜,电脑胎儿图,二级护理三个事项中未按照吴某医师执行医嘱行为,在与患者操作监护设备中存在工作态度恶劣,护理工作马虎,其不满”。被申请人针对该投诉事项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05151955879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8月31日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申请人2020年6月26日在“12345”政府热线(工单号:0720062616304789501)反映的“陈某护士未按医师下达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执行多普勒胎心仪,电脑胎儿监护图,阴镜内窥镜等有关医嘱行为”问题,被申请人已在2020年7月6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605151955879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中答复申请人,且该答复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本案反映的投诉事项属于重复投诉,涉案答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影响。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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