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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31号)

时间:2020-11-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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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9日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

  2、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申请人称:

  事情经过

  申请人2016年2月15日在白云区三医院住院分娩,因主治医师经验不足,导致手术大出血,造成患者后遗症。申请人在白云三院医务科被告知黎某参与胎心监测医嘱行为。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侵犯,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能行政机关提起投诉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部门查处医院违法违规行为,向12345投诉白云三院违法行为,2020年8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书,认为未发现白云三院违法行为,2020年8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书,认为未发现白云三院陈某护士存在未按照临时医嘱行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当初作出行政答复书,存在不服,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一:关于被申请人当初作出该结论,明显事实不清,指鹿为马行为,答非所问行为,未依照《卫生处罚程序》进行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未正确履行,导致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当初行政行为答复,未具有救济渠道书面答复,属于程序不合法,违法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在当时诉求,要求对白云区区三医院,关于2016年2月15日黎某参与胎心监测医嘱行为进行,进行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白云三院未发现违法行为。该结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者申请人反映问题于后者作出该结论,存在前后矛盾行为。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厉害行政关系,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使用本法。第六条:复议范围,第十一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职能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请求市委复议办,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机关复议职责,并依法作出相关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在广州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回复》,并于当日通过EMS寄出《回复》,8月20日送达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提及黎某执行电脑胎儿监护设备问题

  经核查,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黎某护士为该院妇产科护士,黎某护士于2016年2月15日15:25、20:40有参与执行对产妇刘某胎心监测医嘱。目前暂无相关文件规范要求护士执行“电脑胎儿图监护设备”需要取得“助产士证”规定。 我局已在《回复》中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作出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被申请人对编号0720061517464484001处理结果部分,认为被申请人未正面就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下称“白云三院”)在为其妻子刘某(下称“患者”)诊疗过程中,护士黎某执行电脑胎监设备的问题进行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查明2016年2月15日21点30分到23点期间护士黎某执行操作电脑胎监设备的次数。

  二、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其中载明:“白云三院黎某护士为该院妇产科护士,其于2016年2月15日15:25、20:40有参与执行对患者胎心监测医嘱,暂无相关文件规范要求护士执行电脑胎儿图监护设备需要取得助产士证规定。”该答复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四、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及网站截图、EMS邮寄单与签收记录、刘某病历中《电脑胎儿监护图》及《临时医嘱单》、黎某的护士资质证件、关于黎某《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申请人在本次“12345”工单中提出的问题是2016年2月15日21点30分到23点期间护士黎某执行操作电脑胎监设备多少次,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黎某于2016年2月15日15:25、20:40有参与执行对患者胎心监测医嘱,但未就2月15日21点30分到23点期间执行操作电脑胎监设备次数问题向本机关提交相应调查证据材料,也未在答复中就该问题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或说明,属于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答复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是否规范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关于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事宜,本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及时公开。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7200723173343132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回复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前述撤销的答复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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