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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9号)

时间:2020-11-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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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薛某不服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120070211242343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网上回复内容》,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薛某投诉事项不予立案调查的回复(政府热线12345工号单0120070211242343701)。

  二、请求认定广州友好医院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并对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1、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认定医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开展手术;2、请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行医人员处以吊销职业证书的处罚,并依法吊销医院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称:

  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回复的不予立案调查,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贵委员会依法纠正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公开的关于白云区卫生健康局的主要职责的第(五)点:“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维稳工作”,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具有依法调查涉案医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网上平台投诉要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对医院当时不具备4级手术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开展手术,依法立案调查。8月14日申请人收到网上的回复,答复称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便不予立案受理。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系追究被申请人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查处涉案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政责任,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范围,显然不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依据下拒绝受理,系逃避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纠正,恳请贵委员会依职权撤销被申请人对薛某投诉事项不予立案调查的回复。

  二、涉事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医的事实清楚,请求贵委员会依职权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因在民事案件诉讼中,广州友好医院无法提交具备四级手术审批资质的材料,也无法提供相关责任人员具有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故申请人认为医院及有关责任人员系在不具备手术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的非法行医,而被申请人具有依法调查涉案医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理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特请求贵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首先,医院于2018年8月7日为申请人实施的“L2/3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扩大,神经松解术”属于四级手术,而医院不具备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属于违法非法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当处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其次,相关责任人员不具有相应四级手术的资质。其中,术者蔡某不具备手术准入和资质,属于非法行医;第一助手刘某执业地点并非广州友好医院且不具备手术资质,属于违规的非法行医;第一助手张某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也不具备手术资质和准入,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上述非法行医的责任人员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具有调查涉案医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但其不仅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立案,还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特恳求贵委员会依法予以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其在广州友好医院治疗的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号码,向其电话告知《回复》内容。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广州友好医院相关问题

  申请人反映其于2018年8月4日到8月11日在广州友好医院行“L2/3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扩大、神经根松解术及腰椎血肿清理术”,术后出现“人双下肢瘫痪,触觉及温感消失,大小便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肢体伤残等级3级”,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失误及医生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及不配合司法鉴定,要求查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联系申请人了解事情经过,并责成广州友好医院对事件进行调查。据查,广州友好医院已提供了相关材料,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的规定,我局暂未发现广州友好医院及该院蔡某、张某、刘某医师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就其与广州友好医院的医疗争议,已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的规定,我局建议申请人耐心等待法院审判结果,并要求广州友好医院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

  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进行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7月2日,申请人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具体内容为:“投诉人因腰部疼痛于2018年8月4日到8月11日到广州友好医院治疗,期间友好医院在不具备实施L2/3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扩大、神经松解术及腰椎血肿清理术的手术资质,当事医生蔡某及助手张某不具备手术准入及相关手术资质,第一助手刘某属于非法行医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手术,术中因技术不精操作粗暴以致发生失误,造成术后投诉人双下肢瘫痪,触觉及温感消失,大小便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肢体伤残等级3级。事后友好医院毫无医德推卸责任拒不体恤患者及家属,拒不配合。经投诉人及家属申请,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发函等,友好医院仍拒不提交关键材料即2018年8月8日术后CT检查结果参加鉴定,系故意隐匿医疗纠纷中的关键病历资料,并且当事医生蔡某存在虚假宣传,吹捧自身的医疗水平及未告知手术风险,欺骗患者进行手术治疗的恶劣行径。”

  二、2020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电话回复,并于7月30日将处理意见情况提交至12345政府服务热线。《关于“12345”工单号:0120070211242343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网上回复内容》主要答复内容为:“投诉人薛某先生反映于2018年8月4日到8月11日在广州友好医院行‘L2/3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扩大、神经松解术及腰椎血肿清理术’,术后出现‘人双下肢瘫痪,触觉及温感消失,大小便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肢体伤残等级3级’,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失误及医生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及不配合司法鉴定,要求查处。2020年7月3日接到投诉件后,我局立即专人联系投诉人了解事情经过,并责成广州友好医院对事件进行调查。据查,薛某先生与广州友好医院的医疗争议,已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要求广州友好医院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我局于7月28日16:52致电投诉人,建议投诉人耐心等待法院审判结果。”

  三、经被申请人调查,广州友好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友好医院关于薛某投诉案调查处理回复》《广州友好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授权管理制度》《广州友好医院三四级手术授权申请表》《骨科手术分级目录》,蔡某、张某的执业资质材料,刘某的执业资质材料和多点执业报备记录。

  四、根据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报送第五批医疗机构级别情况的函》(穗卫函〔2017〕378号),其中广州友好医院评定级别为“三级综合医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12345”工单号:0120070211242343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网上回复内容》、《手术记录》、蔡某、刘某、张某的相关执业资质材料、委托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关于“12345”工单号:0120070211242343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网上回复内容》《广州友好医院关于薛某投诉案调查处理回复》《广州友好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授权管理制度》《广州友好医院三四级手术授权申请表》《骨科手术分级目录》,蔡某、张某的执业资质材料,刘某的执业资质材料和多点执业报备记录、《民事起诉状》,《传票》,《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报送第五批医疗机构级别情况的函》(穗卫函〔2017〕378号),友好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非为医疗事故处理争议的申请,而是投诉广州友好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存在不具备手术资质、在鉴定过程中隐匿相关病历资料、当事医生虚假宣传、未告知手术风险等问题,上述事项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未对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答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12345”工单号:01200702112423437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网上回复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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