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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6号)

时间:2020-11-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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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

  2、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有关条例,履行职责,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内容诉求,询问第三医务人员。

  3、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关于现场调查法规,将医嘱执行单治疗单《保存住院科室护理部》作为调查依据。

  4、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申请人称:

  事情经过

  申请人之妻刘某于2016年2月到区三医院待产,经第三人检查,刘某为IV级橙色高危子痫产妇。随后第三人安排了洪某医生、杨某护士照看刘某。

  2016年2月15日,刘某开始生产,开始顺产,后剖腹产,最后剖腹产手术出现产后大出血。危及生命安全,主治医生呼叫三线副主任抢救,第三人没有提及任何手术的情况。

  2018年11月,刘某经中山二院诊断,子宫中度黏连,经冯某教授诊断,2019年2月,申请人请广医三院等专家诊断,得出同样的结论。当月向第三人医务科封存纸质病历。

  在多位专家的诊断结论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请求原剖腹产手术的记录及相关情况,均遭到拒绝,不给病历材料。

  经申请人多次信访,第三人有了数次回应,得到部分材料,2019年3月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封存纸质病历。

  关于第一事实

  根据《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举证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举证。

  关于第二事实

  关于两份根据《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举证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举证护理记录问题。

  关于第三事实

  根据《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举证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举证。

  关于第四事项

  申请人诉求很明确,被申请人答非所问,未正面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正面作出申请人诉求。

  关于第五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举证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举证。

  申请人诉求很明确。被申请人答非所问。被申请人当初作出《穗卫行复{2020}7号》明显事实不清,程序不对,行政不作为。

  其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依法阅卷,并依法进行反驳意见,属于申请人合法行为,对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进行质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过失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符合法律程序。因被申请人如此这般作为,滥用职权,越权行为,再次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不同政府部门投诉行政不作为机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反映其与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医患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举报书》后,经调查研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回复》,7月9日通过EMS寄出,7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提及2月到3月多次投诉问题

  我局在作出《回复》前,已收到申请人反映其3月4日、3月8日、3月24日向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未收到受理等告知情况,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已进行回复。

  三、关于申请人提及存在2份护理记录及未见自数胎动数据问题

  经核查,2016年2月刘某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产前待产护理记录中未见自数胎动数据情况属实。对于病历出现2份护理记录问题,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群众信访事项的回复》已作出回复,并按照贵委穗卫行复〔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组织人员再次调查,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四、关于申请人提及要求医院提供医嘱执行单和治疗单、“电子病历医属后台调查补充内容”、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等问题

  我局于2020年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已进行回复。

  五、关于申请人提及医生、护士交班记录本问题

  《医生交班记录本》、《护士交班记录本》不属于病历资料,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表示该院对2016年的《医生交班记录本》及《护士交班记录本》不作保存。

  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12日向白云区信访局提交《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及《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白云区信访局转交的该投诉材料。投诉包括:未收到2020年3月8日、3月4日、3月24日投诉的信访受理回执单;存在2份护理记录,记录内容矛盾及未见自数胎动数据;要求医院提供医嘱执行单和治疗单、“电子病历医属后台调查补充内容”、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电子病历、医生护士交接记录等被拒绝。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你提及3月4日、3月8日、3月24日投诉事项问题,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你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已进行回复,不再重复回复。二、关于你提及2份护理记录单问题,按照市卫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要求,我局已组织人员再次进行调查并将对你进行回复。三、关于你提及要求医院提供医嘱执行单和治疗单、‘电子病历医嘱后台调查补充内容’、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等问题,我局于2020年5月10日向你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已进行回复,不再重复回复。四、关于你提及医生、护士交班记录本问题,《医生交班记录本》、《护士交班记录本》不属于病历资料,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表示该院2016年的《医生交班记录本》及《护士交班记录本》不作保存。五、关于产前待产护理记录中文件自数胎动数据问题,经核查,2016年2月刘某在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产前待产护理记录中未见自数胎动数据情况属实,针对病历中出现2份护理记录问题,按照市卫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要求,我局已组织人员再次进行调查并将对你回复。”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白云区信访局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0号),其中载明:“信访人所提及‘2020年3月8日、3月4日、3月24日3次使用快递方式向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举报管辖异议存在违法行为’但未收到是否受理等告知情况,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经核查:信访人所提及的相关事项在我局信访登记表中编号分别为:云卫访〔2020〕3号、云卫访〔2020〕4号、云卫访〔2020〕5号,其中对云卫访〔2020〕3号、云卫访〔2020〕5号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7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给信访人。对云卫访〔2020〕4号所反映事项受理告知,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已通过短信告知信访人。”

  四、本机关于2020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其中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刘某病历中2份护理记录问题,我委认定被申请人答复事实调查不清,依据不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根据我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8月2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对上述事项重新处理答复。

  五、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其中载明:“一、关于你所提及封存电子病历、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材料问题、调取医院2020年3月6日视频监控、调取电子病历医嘱后台数据、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包庇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问题,我局在2020年4月28日向你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已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三、关于你所提及的‘电子病历医嘱后台调查补充内容’问题,经核查刘某住院期间病历资料,暂未发现护士不按规定执行医嘱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并不包括你提出的执行单和治疗单。依照原广东省卫生厅编制的《临床护理文书规范》(2009年版)规定‘各种执行单保管时间为一年’,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对2016年刘某住院期间的执行单和治疗单已不作保管。……”

  六、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投诉的回复》。

  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八、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我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及邮寄单、《举报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30号)、《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产前待产记录》、《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7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8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关于郑某投诉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3月4日、3月8日、3月24日投诉事项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未收到受理告知情况,但不涉及具体投诉事项办理,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不涉及法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项,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关于2份护理记录单问题,被申请人已根据我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8月2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该事项属于重复投诉事项。

  四、关于医生、护士交班记录本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医生、护士交班记录本不属于病历资料内容,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未将该交班本保存并无不当。

  五、关于产前待产护理记录中未见自数胎动数据问题,经查,患者刘某住院病案的《长期医嘱单》中开具有“自数胎动”的医嘱,《产前待产护理记录》中未见自数胎动的相关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未规定护理记录的书写内容、格式,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是否需将“自数胎动”记录在护理记录上作具体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病历中未见自数胎动数据的行为属实,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现场勘验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无须另行到现场勘验调查后再进行审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是否规范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关于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事宜,本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及时公开。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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