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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20号)

时间:2020-08-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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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综〔2020〕2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综〔2020〕23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20年3月9日通过京东快递方式向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管辖区三医院违法行为,举报内容是关于区三医院,在2020年3月6日,申请人向区三医务科提出申请封存电子病历与调阅电子病历系统,区三医务科当面拒绝,认为电子病历属于法律无效系统,之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以上内容,并要求封存监控视频,在3月30日,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调查受理单,也未收到任何电话通知,后向白云区信访局投诉。该局未正确履行职责。不给立案调查。

  第一,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诉求存在答非所问。未正确作出答复。

  第二,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受理立案,申请人2020年3月9日通过快递送达举报书,在2020年3月30日未收到有关立案调查受理通知单,后向白云区政府信访投诉,被申请人作出该结论,依据什么。

  第三,申请人2020年3月10日与4月6日两次走访被申请人单位。提交当初证据与有关地址,见证据。

  第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正确履行职责,申请人直接向广州铁路法院起诉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回复》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区信访局《诉求事项转送函》(云群邮〔2020〕1112号),申请人反映我局未正确履行信访职责。经调查研究,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回复》,并通过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未收到我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的问题

  2020年3月9日,我局收到通过京东快递送来《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书面材料2份,落款署名:“郑某”,2020年3月20日我局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因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未留身份证号码、邮寄地址,无法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我局已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回复》,并将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补充送达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均已依法依规作出回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向白云区信访局投诉,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2020年3月8日通过京东快递方式向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举报管辖医院存在违法行为,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在正式签收快递时候未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被申请人在15各工作日,收到申请人快递,通过书面方式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书,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向白云区政府实名投诉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信访职责,违法信访条例。

  二、2020年3月31日,白云区信访局向被申请人作出《诉求事项转送函》(云群邮〔2020〕1112号),将该事项转送被申请人处理。

  三、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综〔2020〕23号),答复函主要载明:“2020年3月9日,我局收到通过京东快递送来《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书面材料2份,落款署名:“郑某”,因相关材料未留身份证号码、邮寄地址,2020年3月20日我局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无法送达,现补充给你。”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4月30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另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京东快递寄来的《要求调取区三监控视频违法行为》及《申请补充2020年3月3日关于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补充求》。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补充提交《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文号:(云卫受访〔2020〕3号),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4月29日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针对上述投诉事项,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4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如何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均属于信访程序,不涉及行政事项。而涉案的云卫综〔2020〕23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仅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过程及送达过程予以解释说明,不涉及法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项,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本机关指出:

  经审查,涉案答复函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予以解释说明,不涉及调查处理等法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建议被申请人在以后类似案件中重视指引工作,引导申请人循正确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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