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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9号)

时间:2020-08-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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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2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28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20年2月向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索要住院清单,白云区区三医院,医务科当初拒绝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认为每日清单属于申请人合法诉求,并通过12345平台前后三次投诉区三医院拒绝提交每日清单行为,经历三个月时间申请最终拿到每日清单,在漫长维权当中,申请人见到区三医院,有空上班玩手机,没空处理每日清单事项,认为该院可耻,并向被申请人投诉以上行为。

  一、关于申请人投诉上班玩手机与每日清单事项

  被申请答复书,提到2020年5月10日,已经做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有关2020年5月10日答复书,根据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行为,当初作出该结论答复书有关内容。是否有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从未见过。

  关于申请人提到4月收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书面答复问题:

  第一,申请人两次收到答复书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属于遗漏事项,未做出答复。

  第二,关于被申请人调查提到某某员工工作不谨慎,已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申请人不服理由,

  一、申请人曾去过几个科室问过几个有关人员,他们都不知道批评人指的是谁;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存在不规范行为,未按照《卫生处罚程序》与有关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正规形式书面答复。

  三、被申请人答复提到某某当事人,指的是谁,张三还是李四,要求关于此事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行政事项,被申请人以信访方式代替行政方式属于程序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答复》送达的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区信访局《诉求事项转送函》(云群邮〔2020〕1188号),申请人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医患纠纷案件中存在问题。经调查处理后,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综〔2020〕28号),并通过EMS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提供收费清单、2月17日下午医务人员上班玩手机的问题

  该事项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向我局反映过,我局在2020年5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中已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因此本次不再重复回复。

  三、关于申请人所提2020年4月收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书面回复的问题

  据查,申请人反映收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书面回复的快递寄件方属于个人及答复书没盖公章情况属实。由于目前快递寄出均需要实名制,该快递以医院的名义由该院工作人员先自行垫付费用寄出。医院书面回复没盖公章存在工作不严谨,在接到申请人反映情况后,医院已马上做出整改并重新将书面答复书加盖公章后再次回复。针对此情况,医院已对涉事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我局已要求涉事医院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答复,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答复》。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4月4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投诉,主要内容为:1.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未提供每日收费清单、医务人员上班玩手机;2.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给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无公章且寄件方为个人。

  二、2020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28号),主要载明:一、关于你提及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提供收费清单、2月17日下午约15:00至16:00发现医务人员上班玩手机的问题,已在2020年5月10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二、关于你提及2020年4月收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书面回复的问题,你反映收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书面回复的快递寄件方属于个人及答复书没盖公章情况属实。我局要求涉事医院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5月30日送达申请人。

  三、2020年4月24日,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作出《关于穗123456转字第0720040415592342701号热线工单投诉的回复》,对医院答复没有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寄出答复和工作人员用手机看电影问题进行回复。

  本机关另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其中第三个诉求为:申请人向区三医院复印医院收费清单,关于2016年2月17日以后收费清单,医院相应科室,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行为,申请人在门口苦苦等待一个小时,而相关人员公然上班玩起手机,看电影这种工作不端正行为,已多次要求区三医务科,医务科从未调查相应事情。

  二、2020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关于封存电子病历违法视频行为补充书面》,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反映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提供收费清单、2月17日下午约15:00至16:00发现医务人员上班玩手机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中作出答复,该问题属于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据此告知,并无不当。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20版)》,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行风不满的,应向医疗机构内部投诉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对此类事项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影响。

  二、关于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的书面回复未盖公章和以个人名义寄出问题,该事项同样属于医院内部管理问题,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20版)》,应向医疗机构内部投诉管理部门提出,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妥,且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涉案答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机关指出:

  一、 经审查,涉案的云卫综〔2020〕28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的两项内容均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权范畴,且有重复投诉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建议被申请人在以后类似案件中重视指引工作,引导申请人循正确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访〔2020〕5号),于2020年5月20日才交付邮寄;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云卫综〔2020〕28号),于2020年5月29日才交付邮寄。上述答复虽然处理时间均在法定时限内,但建议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后及时送达申请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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