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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6号)

时间:2020-08-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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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访〔2020〕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访〔2020〕4号)。

  申请人称:

  1.投诉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行为,要求作出解释。

  2.诉求关于被申请人保安室管理制度与快递管理制度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于遗漏事项。

  3.诉求关于被申请人快递费用管理制度与信访事项使用快递要求,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书面答复,属于针对以上事项未作正面答复,属于事实不清。

  4.申请人后期通过走访与电话方式补交有关信息,向被申请人反映该局使用快递到付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是否违法,《快递费用管理规范》被申请人关于此事未作出正面答复,只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拿当初关于到付快递行为,向我局索赔快递费12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我局《答复》送达的情况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到我局提交两份《投诉书》,反映未收到信访书面答复等事项,经调查研究,我局于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通过EMS送达。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未收到答复书的问题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对我局2019年5月25日收到贵委转来的《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卫群〔2019〕256号)投诉事项进行补充,由于我局对于《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卫群〔2019〕256号)转来事项所作答复已经被贵委《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23号)撤销,正按照行政复议途径重新答复,因此我局决定将申请人2019年12月11日寄来的《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另案处理。随后,我局已于2020年3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并通过EMS送达。目前,申请人已就该回复向贵委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号为穗卫行复〔2020〕12号。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提未出具答复书的情况。

  三、关于申请人所提要求我局提供“快递管理制度、信访使用EMS快递要求、邮费相关管理规范”的问题

  上述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而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4日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已在《答复》中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投诉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曾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快递邮寄一份《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才收到该《补充修改投诉书》,要求书面答复;2.要求答复被申请人的快递管理制度、关于信访件使用EMS的要求、关于寄付及到付的管理。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访〔2020〕4号),答复函主要载明:一、你反映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快递方式提交一份投诉书《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的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该投诉事项已于2020年3月4日出具书面答复,通过快递方式送达。二、对于你要求的我局快递管理制度、信访使用EMS快递要求、邮费相关管理规范,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你已于2020年4月4日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将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依法答复于你。该答复函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4月30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另查明:

  一、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快递《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主要内容为:对杨某护士重抄护理待产记录行为属于伪造,伪造宫缩记录,护理待产记录单记录不真实、漏写,护理待产记录单宫颈部位检查存在矛盾、漏写,2019年2月15日住院体温表护理记录不真实、漏写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2020年3月4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于2020年3月1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就该答复函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我委经审查,于2020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2号),维持该答复。

  三、2020年4月4日,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YSQ20040700006),要求公开“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快递费用管理》、《信访答复费用管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29号),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告知书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未及时收到《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的事项作出解释。经查,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寄出该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符合规定。无论是保安室还是业务科室,都是属于被申请人的内设部门,投诉材料寄达被申请人后如何在内设部门间流转属于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影响。涉案答复仅对该答复的过程予以解释说明,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快递管理制度、关于信访件使用EMS的要求、关于寄付及到付的管理等事项,申请人已于2020年4月4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提出,申请人也已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明确上述事项属于咨询,涉案答复仅对该事项予以解释说明,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本机关指出:

  经审查,涉案的云卫访〔2020〕4号《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予以解释说明,不涉及调查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建议被申请人在以后类似案件中重视指引工作,引导申请人循正确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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