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8号)

时间:2020-08-14 来源:本网
分享到: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郑某不服白云卫生健康局2020年4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24号),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24号)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一)(三)。

  被申请人公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存在有误的答复和告知书。

  要求撤销白云区卫健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YSQ20031700003),申请公开“2020年3月4日《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答复书》。信访件医政科签收具体时间。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到贵委保安室底下具体日期。保安室送达到有关部门具体时间等有关信访件有关材料”。

  经核查,关于我局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该回复已于3月12日通过EMS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于3月12日签收。此外,该回复申请人已向贵委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穗卫行复〔2020〕12号。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六)项,我局不予重复公开给申请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关于“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到贵委保安室底下具体日期”,我局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所回应的信访材料签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而关于“信访件医政科签收具体时间。保安室送达到有关部门具体时间”,该信息为我局内部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我局不予公开,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关于申请人所提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处理并告知,恳请贵委依法维持我局《告知书》。

  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YSQ20031700003),要求“申请信息公开时间2020年3月4日,关于《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答复书》。要求公开内容信访件医政科签收具体时间。保安室送达到有关部门具体时间等信访有关材料”。

  二、2020年4月7日,被申请人经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24号),主要载明:“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送达您本人(EMS单号:1160469131125)。通过查询中国邮政快递官网显示您已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二、‘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到贵委保安室底下具体日期’,经查询,我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所针对的信访材料签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您也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官网,使用快递单号查询。三、‘信访件医政科具体签收时间’属于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该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0年4月9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另查明: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快递《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主要内容为:对杨某护士重抄护理待产记录行为属于伪造,伪造宫缩记录,护理待产记录单记录不真实、漏写,护理待产记录单宫颈部位检查存在矛盾、漏写,2019年2月15日住院体温表护理记录不真实、漏写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于2020年3月4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于2020年3月12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书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书人于2020年4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2020年3月4日的《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答复书》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据此答复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 “信访件医政科签收具体时间。保安室送达到有关部门具体时间”,属于后勤管理和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行政机关对于该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4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云卫公〔2020〕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