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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2号)

时间:2020-07-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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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3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本机关于2020年5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4日作出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调查;

  2、请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有关条例,履行职责,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内容诉求,询问第三人医务人员;

  3、请求广州市卫健委根据《行政复议法》《医嘱执行制度流程》关于现场调查法规,将医嘱执行单,治疗单,执行护士手写签名《保存住院科室护理部》作为调查依据;

  4、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郑某的妻子刘某(下称“患者”)于2016年2月15日到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下称“白云三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2月16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及子宫背包缝合术(B-Lynch缝合术)。2016年2月21日,患者出院。

  二、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主要内容为:对杨某护士重抄护理待产记录行为属于伪造,伪造宫缩记录,护理待产记录单记录不真实、漏写,护理待产记录单宫颈部位检查存在矛盾、漏写,2019年2月15日住院体温表护理记录不真实、漏写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1、关于封存病历、复印病历、视频监控、出院小结书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病历伪造、出院记录不一致、医院工作人员复印病历等问题已在2019年6月18日、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中进行回复;2、关于撤销洪某医生询问笔录问题,该笔录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属于是否应当撤销的文书,仅作为记录被询问对象所述内容的载体;3、关于杨某护士存在违法行为问题,经查2019年2月15日并无患者住院记录,出现2份产前待产记录问题已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其他问题已在2020年1月19日作出答复,此处不再重复回复;4、经查,申请人提及的患者产前待产记录写明的填表时间应为预产期并非申请人所指的填表时间;5、关于产前待产记录“宫缩不规律”、胎心监测图纸、宫颈开口记录、宫缩记录、患者2份护理记录都不是原版等问题,已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中回复,此处不再重复回复;6、产前是否规律宫缩问题及产前待产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诊疗常规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经查,暂未发现患者临时医嘱、胎监图纸及产前待产记录存在伪造行为,暂未发现检查了却未如实记录的情况;8、经查,暂未发现杨某护士存在漏测体温情况,但存在2016年2月20日护士漏测患者体温情况,已要求白云三院加强整改;9、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领取问题,申请人已于2020年2月3日到被申请人处领取相关回复;10、暂未发现白云三院存在入院时间与护理记录表对应不上的问题;11、经查,暂未发现申请人提及的患者术中出血1000ml情况。该答复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四、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未及时收到《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的回复一事,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访〔2020〕4号)。

  五、2019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白云三院医务人员黄某和洪某进行询问调查。

  六、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白云三院产科护士杨某、黎某及产科医师洪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白云三院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郑某投诉的回复》、《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关于刘某手术出血量的情况说明》。

  八、被申请人2020年3月4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并于2020年3月1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九、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在本机关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

  本机关另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主要内容:关于封存病历问题,不存在医院刁难、封存病历需要预约的情况,医院反映医务科的视频监控录像早已覆盖,无法提供。关于复印病历问题,无证明表明存在申请人所说“复印病历拖拖拉拉,甚至拒绝”等情况。关于与当事医生面谈问题,医务科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医生,其表示不愿意与申请人见面,医务科工作人员将当事医生意见已现场答复申请人。关于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工作,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办函,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关于出院小结书写问题,被申请人已要求白云三院规范病历书写,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我委复议,维持该答复函。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答复函主要载明:“一、关于封存病历、复印病历、视频监控、出院小结书写、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等问题,在2019年6月18日向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已进行回复,本次不再重复回复。二、关于胎监图纸问题,未发现医院存在丢失胎监图纸的情况。三、关于宫颈开口记录及宫缩记录问题,是否需要复查宫口情况是根据病情变化而定的,并未发现你所诉的漏检查及宫口记录丢失情况。四、关于患者病历中出现2份护理记录问题,已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后续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五、关于黄金四小时不见三小时记录问题,未发现患者病历2016年2月15日20:00至23:00中不见三小时记录的情况。六、关于2016年2月15日收费清单和药物清单问题,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已于2019年3月提供。七、关于签署人工破膜同意书,却不知道几时破膜问题,产妇改行剖宫产术,非阴道分娩不需要人工破膜。八、关于与杨某面谈问题,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你面谈。九、关于你所提2016年2月15日20:40胎监图纸报告正常,杨某签名显示不正常问题,护士经过观察后判断为“不规则”宫缩。十、关于你所提及杨某护士辞职问题,该护士至今未辞职。至于产妇刘某入院后只行两次胎心监测、一次宫颈内口探查,宫缩不规律是属于“正常”或“不正常”、产前是否规律宫缩及进入临产状态、改行剖宫产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属于医疗技术范畴。”经我委复议(穗卫行复〔2020〕7号),决定撤销该答复函中第二、四、九项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申请补充修改投诉书》、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来访(投诉)接待记录、《投诉书》、《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卫访〔2020〕4号)、2019年6月1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黄某、洪某、杨某、黎某《询问笔录》、《关于郑某投诉的回复》、《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关于刘某手术出血量的情况说明》、患者住院病案等。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白云三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0年3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关于封存病历、复印病历、视频监控出院小结书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卫健局工作人员接访、病历伪造、出院记录不一致、医院工作人员复印病历等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6月18日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所提事项的回复》、2020年1月19日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进行回复;关于产前待产记录“宫缩不规律”、胎心监测图纸、宫颈开口记录、宫缩记录、患者2份护理记录都不是原版等问题,已于被申请人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中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前述问题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在本次投诉答复中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四、关于撤销洪某询问笔录问题,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询问笔录是卫生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后,根据其所述内容制作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是否被采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研判,依法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文书,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五、2月15日15:25胎监图纸提示“宫缩规律”与2月15日15:20产前待产记录单“宫缩不规律”不符问题。经查患者住院病案,其2016年2月15日15:20的《产前待产记录》中载有“宫缩不规则”的内容。而产前是否规律宫缩的问题,属于医疗技术范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由专家判定并无不当。

  六、关于产前待产记录单填表时间问题。经查,《产前待产记录单》未设置有填表时间栏,预产期记录为“2016-2-24”,记录的时间段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据此答复并无不当。

  七、关于产妇入院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15:20,临时医嘱开具时间为15:24,胎监图纸打印时间为15:25,15:20产前待产记录单中记录“宫缩不规律”问题。经查,患者《入院记录》入院日期记录为“2016年2月15日15:20”,《产前待产记录》2月15日15:20记录“宫缩不规则”,《电脑胎儿监护图》监护时间为“2016-2-15 15:25”,《临时医嘱单》开具时间为2月15日15:24。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提供前述相关记录等病案材料予以佐证。在申请人未另行提供证据证明白云三院存在伪造行为的情形下,被申请人认定暂未发现白云三院存在伪造行为,并无不妥。

  八、关于产妇待产体温表记录存在漏写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查实白云三院存在漏测患者2月20日的体温情况后,要求医院加强整改,并无不当。

  九、关于入院时间15:20护理记录表对应不上问题。经查,患者《入院记录》入院日期记录为“2016年2月15日15:20”,《产前待产记录》首次记录时间为2月15日15:20。经比对两份记录内容,患者入院时间一致,被申请人答复未发现申请人所述问题,并无不当。

  十、关于产妇出血1000ml而医院记录出血700ml问题。经查,患者2016年2月16日的《剖宫产手术记录》载有“估计手术时总失血量:700ml”的内容,同日的《术后记录》、《分娩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手术护理单》分别载有“术中出血约700ml”“剖宫产出血量:700ml”“出血量700ml”“术中出血量700ml”,未见申请人所称“患者出血1000ml”的描述或记录。虽申请人在本次投诉内容中未提出该事项,但被申请人调查并对此予以答复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涉案答复中“关于‘12345’工单号:0719080411476401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书面领取问题”,答复内容只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领取情况的说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际影响,本案中不予审查。

  十二、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现场勘验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无须另行到现场勘验调查后再进行审理。

  十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人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是否规范合法。《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关于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事宜,本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及时公开。

  十四、关于申请人在后续提交材料中要求复议经办人员回避的问题,《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均无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要求经办人员回避的正当理由,该申请本机关不予处理。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郑某同志所提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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