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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20〕11号)

时间:2020-07-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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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邝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黄甫初    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正南路6号之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下称“被申请人”)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获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的文书纸质),被申请人之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自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支持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020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邝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YSQ20041100006),其要求公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公开事项的结果,并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了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提到“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卫生管理制度由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和健全,被申请人从未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申请人邝某申请要求公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公开。被申请人已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妥。

  三、行政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已经主动公开

  申请人邝某《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自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被申请人认为,《条例》仅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并未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相关文件的格式范文。我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已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予以公示,办理结果在越秀区政府门户网、信用广州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站予以公示,但申请人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被申请人确未制作。

  综上所述,申请人邝某申请要求公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已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获取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的文书纸质,获取形式:纸质,获取方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函载明:“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不是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该答复通过邮寄方式于2020年4月16日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四、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为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的文书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2、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越秀区卫生健康局依申请公开文件登记表》、《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电脑截屏等。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由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和健全,并非由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公共场所具体实际情况由其经营者自行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部门虽在监管过程中能获取其他公共场所提供的该项制度,但不是统一的格式范文,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也未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就该项内容制定统一格式范文。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的文书纸质”本身不存在,也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已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予以公示,办理结果在越秀区政府门户网、信用广州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站予以公示,不存在未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格式范文的文书纸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虽表述不够准确,本机关予以指出,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其他实际影响。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2020年4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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