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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11号)

时间:2019-07-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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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邱裕辉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天卫医信字〔2019〕3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实际情况,就草草结案,申请重新查清事情,对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2.本人投诉中的诉求未得到回复处理,申请重新处理,进行书面回复。

3.申请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天卫医信字〔2019〕3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重新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也进行书面回复。

本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9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在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下称“秀妍门诊部”)进行全脸自体脂肪填充及prp手术,但该门诊部擅自将申请人预约的李某医师更换为邹某医师;术后才提供术前通知书给申请人,通知书上的医生与护士签名为后补;通知书上注明为局部麻醉,但实际为静脉点滴全身麻醉;至今未收到麻醉通知书;欺诈消费者和侵犯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请求相关部门对秀妍门诊部存在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二、秀妍门诊部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及两份《罗某情况报告》。

三、2019年4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申请人出具《医疗纠纷民事争议有关事项告知书》,于2019年4月1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卫生监督所(下称“区卫监所”)发出《医案查处通知书》。区卫监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关于天河区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被投诉案的调查回复》(穗天卫监复20190133)。

四、201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卫医信字〔2019〕34号),主要内容为:经查,秀妍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医生邹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麻醉医生邓某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医方提供了申请人的病历资料,其中《手术术前知情同意书》、《手术术后须知》、《麻醉知情同意书》均有患者“罗某”的签字。该意见书于2019年4月19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寄出给申请人。

五、2019年5月6日,区卫监所对秀妍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2019年0000727号及2019年0000748号《现场笔录》,并调取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申请人的病历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就秀妍门诊部医疗废物分类、客服管理、术前沟通及病历管理等问题,向其发出2019年0003765号《卫生监督意见书》

六、2019年5月7日,区卫监所对秀妍门诊部医师邓某、邹某及工作人员林某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卫医信字〔2019〕34号),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穗卫行复〔2019〕11号),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九、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反驳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手术安全核查确认表》、《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术前问诊调查表》、《化验检查黏贴单》、《手术记录单》、《手术器械清点单》、《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器械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驳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819022472241201号、穗12345转字第0819031223300101号、穗12345转字第0819032349268901号)、《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器械清点单》、《手术术前问诊调查表》、《化验检查黏贴单》、《手术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确认表》、《面部整形手术术后须知》、秀妍门诊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邹某、邓某、张某、周某的资质证明、《情况说明》(2019年2月21日)、《罗某情况报告》(2019年4月4日)、《罗某情况报告》(2019年4月10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7〕574号)、罗某的《询问笔录》、《医疗纠纷民事争议有关事项告知书》、《医案查处通知书》、《关于天河区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被投诉案的调查回复》(穗天卫监复2019013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卫医信字〔2019〕34号)、邮寄凭证、《现场笔录》(2019年0000727号、2019年0000748号)、广州秀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年0003765号)、邓某、林某、邹某的《询问笔录》、段某及何某的《行政执法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秀妍门诊部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管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其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并予以进行答复。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其为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具备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分别为秀妍门诊部未告知申请人擅自为其更换手术医生、术前通知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诈消费者、侵犯申请人知情权、拒绝提供麻醉通知书等内容,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中没有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一一进行回应,仅答复了秀妍门诊部、医师邹某与麻醉师邓某的资质问题,属于答复不完整。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卫医信字〔2019〕34号)的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在作出并送达该意见书后,区卫监所才对秀妍门诊部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间为2019年5月6至7日。被申请人先答复后调查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中,未见被申请人提供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卫医信字〔2019〕34号)前,对秀妍门诊部、医师邹某与麻醉师邓某的相关资质、秀美美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材料,属于调查事实不清。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天卫医信字〔2019〕3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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