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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卫行复〔2019〕10号)

时间:2019-07-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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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原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甫初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正南路6号之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越卫信复〔2019〕11-2号《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行政行为违法,并做处罚。

2.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假冒中山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的医院,非法手术治疗导致损害,发现医生根本不是医院在广告上所述专家,后来发现该手术刘某医生没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但被申请人还给他通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并予盖章发证。进一步了解到被投诉医院的医师均无具备美容主诊医师的条件,被申请人违法给他们通过备案发证,申请公开黄某、于某、巫某、赖某、聂某、福某等人从医经历、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证明这些医师均不具备条件。

被申请人公开的医师在2017年9月10日在广东省医政综合平台系统备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但美容主诊通过备案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条件才能通过备案,被申请人需审核才能通过,盖章发证。被申请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而且是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清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条件,负有监管职责。可被申请人明知该医生没有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条件,经被申请人审核,把没有医生美容主诊资质的医生搞成有医疗美容主诊资质医生,显然是被申请人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为无资质人员谋取利益,欺诈患者提供虚假证件,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监管成了保护神,国法不容。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作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给予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希望上级依法撤销《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查明事实真相,重新作出回复,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提交的关于刘某医师的《越秀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登记申请表》后,按规定在相应系统上确认该机构已为刘某进行备案。对刘某《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这一行政行为主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第一点规定:“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以及《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7〕574号)规定:“二、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应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符合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人员,医疗机构应核定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将其信息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上报备案,并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在相关人员的《医疗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相关信息。”

但在2019年1月被申请人对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督导检查中发现该院存在违规为刘某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问题,于是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第四点规定:“发现医疗机构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以《关于对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违规核定、备案刘某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信息的通报》(越卫医政〔2019〕1号)和《关于取消刘某医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决定》(越卫医政〔2019〕2号)依照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刘某医师的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行政职责,所作信访事项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

一、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美容医院非法手术》(举报人:陈某,日期:2018年4月27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7日在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美容医院(下称“中家医美容医院”)做了自体脂肪移植填充泪沟和颧部后4个多月仍然面部疼痛,右侧出现三个泪沟,凹凸不平,左右不对称。经核实该院不是中山医科大学和家庭医生的医院,为虚假广告,用来欺骗消费者,刘某医生没有取得自体脂肪移植填充资格,为非法手术,违反诊疗规范,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希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给消费者挽回损失。

二、2018年7月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所提事项的答复意见》(越卫信复〔2018〕40-2号),主要内容为:告知其可以向越秀区工商行政部门举报中家医美容医院广告失实相关内容;经审核刘某医师已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平台备案,具备美容外科专业主诊医师资格,中家医美容医院具备开展自体脂肪抽脂术的资质;关于该院未提供病历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批评,并要求其将病历复印后寄给申请人。

三、2019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云信访向本机关反映被申请人不作为,其因中家医美容医院的虚假广告误导,2017年在该院美容整形,认为医生无医生职业资格证,伪造病历,剥夺患者知情权,到被申请人处投诉,其答复医生具有美容整形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造假,要求政府依法查处。

四、2019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转来的《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依法就投诉问题展开调查。

五、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违规核定备案刘某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信息的通报》(越卫医政〔2019〕1号)及《关于取消刘某医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决定》(越卫医政〔2019〕2号),对中家医美容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取消刘某医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

六、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答复主要内容为:2019年1月,被申请人对中家医美容医院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时发现该院在核定刘某医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中存在违规情形,刘某的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实际注册信息与“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填报的执业信息不一致,于2019年2月2日对该院作出通报批评,取消刘某医师的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被申请人充分履行行政职责,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行政不作为情形。

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越卫函〔2019〕97号),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九、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被申请人机构名称由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为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2018年4月27日投诉的《举报广州中家医家庭医生美容医院非法手术》、《关于陈某所提事项的答复意见》(越卫信复〔2018〕40-2号)、《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刘某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越秀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登记申请表》、《关于对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违规核定备案刘某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信息的通报》(越卫医政〔2019〕1号)、《关于取消刘某医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决定》(越卫医政〔2019〕2号)、《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7〕57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管辖机关,有权对中家医美容医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申请人曾于2018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反映中家医美容医院虚假广告,刘某医生没有自体脂肪移植填充资格,非法手术,违反诊疗规范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所提事项的答复意见》(越卫信复〔2018〕40-2号)中答复刘某医师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但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区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越卫信复〔2019〕11-2号)中答复刘某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两次答复内容及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不同,本次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申请人的投诉诉求为中家医美容医院医生无资质、伪造病历、剥夺其知情权及被申请人不作为,但被申请人答复函中没有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一一进行回应,只答复了刘某医师的资质问题,属于答复不完整。

四、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中,未见被申请人提供对中家医美容医院及医师刘某的相关资质等事实的调查材料,属于调查事实不清。

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关于“并做处罚”及“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越卫信复〔2019〕11-2号《关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来关于陈某反映越秀卫计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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