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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普法知识宣传

时间:2021-04-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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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即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正式实施。《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一、生物安全定义

  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生物安全法》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维护生物安全的原则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五、《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内容节选

  (一)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三)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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