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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及公共帮扶政策

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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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的帮扶制度从2008年10月开始实施。2015年,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2015﹞23号),初步建立经济帮扶、社会优待为一体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优待政策体系。

  一、经济扶助

  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残疾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本市户籍夫妻,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由政府发给计划生育家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扶助金”)。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符合扶助条件的,需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依申请办理。达到规定年龄的扶助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提出申请。

  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免冠证件照3张

  3、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死亡证;

  4、婚姻状况有变动的,需提供婚姻变动相关材料。

  广州市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行分段扶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扶助年龄,扶助金按照省的标准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扶助金适当提高(具体见“广州市扶助金标准”表)。

  广州市扶助金标准:

单位:元/人月

时间段

独生子女死亡

独生子女残疾

达到规定年龄

达到提标年龄

达到规定年龄

达到提标年龄

2008年10月至2013年12月

150

300

120

270

2014年1月至现在

800

1100

500

780

  2008年10月前符合扶助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从2008年10月开始纳入扶助;2008年10月以后符合扶助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从到龄当月纳入扶助。2014年1月1日前符合扶助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提出扶助申请的,2014年1月以前的扶助金按照2008年10月-2013年12月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公共帮扶服务

  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或者加注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信息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可以向民政、住建等部门申请相关服务:

  1.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范围,获得资助参保和在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门特和门慢以及住院就医的资助;

  2.60周岁以上的,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可以获得优先轮候的资格;

  3.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的特扶对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申请政府服务资助;

  4.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特扶对象,可以优先给予安排。


  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1.《关于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3.《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4.《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