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0856P/2020-0017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2-27
名称: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穗托育办〔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穗托育办〔2020〕2号


各区政府,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信用办,委属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27日


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建立完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为家庭养育提供支持,满足广大家庭“幼有所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应积极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增强家庭养育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序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营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扶持引导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各级政府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保障婴幼儿、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制度完备、管理有序。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全市建成11个(各区选取1个)兼具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

  到2021年,规范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总结推广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经验,选取2个区(中心城区和农村城区各1个)作为试点,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逐步推动各区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满足我市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2年,逐步形成多元化、规范化、多样化、便捷式的满足城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质量和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具体任务

  (一)增强家庭养育照护服务支持。

  1.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的科学指导和服务,做好保健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2.强化服务网络功能。市、区两级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延伸到社区,建立网络平台,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充分利用妇幼保健体系及婚育学校、社工服务站等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为家长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培养科学育儿能力。鼓励在社区开设托育点和亲子园,提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为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鼓励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接受育婴员、保育员等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或再就业。(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各区政府)

  3.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开展单位试点,探索建立育儿假制度和在职父母的弹性工作制度。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婴幼儿服务统筹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发展规划、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居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等群体,科学规划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善落实《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关于托儿所的规划设置要求,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设立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要求的托育机构。(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社区和农村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在原有设有托班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取消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区政府)

  4.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消费价格。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教育部门及时推送信息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2.推行从业人员持证服务制度。明确行业管理标准,出台行业规范流程,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服务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3.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4.建立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各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和评估监测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5.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平台。建设集托育需求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管理、新生儿出生服务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广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平台,规范行业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纳入信用平台。(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6.支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

  2.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探索开发托育师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落实均等化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举办托育师、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大赛等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能力,充分利用终身教育资源,保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完成在职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3.充分利用社会现有人才资源。鼓励通过返聘托幼园所、儿保等领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办法,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五)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1.发挥优质服务示范点的辐射作用。以国家倡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为契机,打造我市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示范点由区政府为建设主体,社会组织扶持,市、区财政给予一定奖补,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计生协、各区政府)

  2.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鼓励各区积极提供形式多样的家庭养育指导服务,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托育需求。(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月—2020年2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各责任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于2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工作推进阶段(2020年3月—2021年12月)。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通传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工作计划,11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并适时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全年)。

  对过去三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总结,推广成果经验,分析存在不足,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处(科)室,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能,配齐配足相应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支持并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二)加大用地和房屋保障力度。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和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并贯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